四、房屋面积测算
一、房屋面积的种类
房屋面积主要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成套房屋还有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除此之外还有预售面积、竣工面积、产权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的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
面积,它应按一定方式在各产权人之间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是指某个产权人在房屋共有建筑面积中
所分摊的面积。预售面积俗称楼花面积,是指在商品房预售时按建筑设计图上尺寸计算的房屋面积。
竣工面积是指房屋竣工后实测的房屋面积。竣工面积有时与
预售面积不一致,原因可能有:变更了设计,施工误差或错误,施工放样误差过大,房屋竣工后原属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功能或服务范围有改变,测量误差。
房屋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面积,
它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二、房屋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测算是指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2、房屋面积测量的精度必须达到《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教材202页表5一l计算的结果。
3.房屋面积测算必须独立进行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平均数作为最后结果。
4.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
仪器和工具。
5.边长以m为单位,取至0.01m;面积以m2为单位,取至0.01 m2。
三、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一般规定
1.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是永久性结构的房屋。
2.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应在2.20m以上。层高(高度)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同一房屋如果结构、层数不相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二层以上(含二层,下同)的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问、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问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