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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经典复习资料第一章

www.zige365.com 2009-3-27 14:32:4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一章 房地产经纪概述

第一节 经纪与经纪人

  一、经纪的内涵 二、经纪的作用 三、经纪的活动特点 四、经纪活动的方式 五、经纪收入 六、经纪人的基本涵义 七、经纪人的特点

  八、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与房地产经纪人

  一、发展房地产经纪的必要性 二、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性 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类型 四、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及其意义

  1、经纪:促成市场交易的有偿中介服务行为。

  2、经纪的作用:① 传播经济信息 ② 加速商品流通 ③ 优化资源配置 ④ 推动市场规范完善 ⑤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经纪最基本的作用是:沟通供需双方,发挥信息传播作用。

  4、推动市场规范完善:① 经纪业务的展开和发展,有助于专业市场发展。②经纪业务的展开和发展,推动了市场硬件和软件的现代化。③经纪人可以积累大量的交易经验,能够把握交易的规律性特点,通过企业的委托业务,影响企业在竞争中的行为从不规范转向规范。

  5、经纪活动的特点:①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①活动内容的服务性 ③活动地位的属向性 ④活动目的的有偿性 ⑤活动责任的确定性 ⑥活动的非继续性。

  6、经纪公司的自营买卖不属于经纪行为。

  7、第三主体是经纪活动中发生委托行为的必要前提。接受不存在第三主体的委托事项不属经纪服务。

  8、佣金是经纪人应得的合法收入,它是交易的达成为前提的。

  9、大多数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10、经纪活动最主要的方式是:居间、代理、行纪。

  11、居间:是最基本的经纪行为。通过订立合同、撮合交易、吸取报酬(可从双方收取)。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没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12、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拥金。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13、行纪: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交易,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14、佣金是经纪收入的基本来源。其性质是劳动收入、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的综合体。佣金分为法定佣金和自由佣金。法定佣金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接受,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佣金。自由佣金一经确定并定入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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