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詹姆斯.安德森
詹姆斯.安德森(James Anderson,1739-1808)认为地租是对耕种那些比较肥沃土地的所有权的报酬,它的支付使耕种不同质量土地的农民的所得收益均等化。关于地租与土地产品价格的关系,他与斯密的见解相同,主张不是地租决定产品的价格,而是产品的价格决定地租。他认为在不同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具有同一的市场价格是地租形成的前提。他创立了级差地租论,说一国之内,各区土壤互有差异,假设分等级排列,依次为A,B,C,D,E,F六个等级。A级土地的肥沃度最高,其余依次递减,愈贫瘠的土地,产品的生产费用愈高。如果各等级土地上的产品售价都相同,则生产一单位的产品,以肥沃度愈高的土地所获的利润愈多,因为它的生产费用较低。如果对产品的需求不变,而需要不断开垦贫瘠的土地参加生产时,最后开垦的贫瘠地,其产品的生产费用将等于产品的价格。
(五)大卫.李嘉图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是古典经济学最伟大的代表之一,他把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为一个逻辑严整的体系,系统地发展了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李嘉图比斯密更明确地把地租区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地租和通俗意义上的地租,后者包含投资于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和利润。他进一步发展了级差地租理论,被称为对地租理论有突出贡献。但在地租的计算方面,看不出有什么大的进展。他认为农产品的价值是由最劣等地即最大劳动耗费决定的,这样,耕种劣等地以上的土地由于生产率高、单位成本低,所以农产品的价格除了能补偿它的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还有一个余额能转化为地租。
李嘉图关于地租的计算用现在的概念来表达,即为:
地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平均利润
(六)马尔萨斯.
关于地租的计算,马尔萨斯(Thomas Rober tMalthus,1766-1834)在1820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写道:“我们可以给地租下的定义是,总产品中,除去耕种土地的一切种类的支出后留归地主的那个部分,支出中包括所使用的资本根据当时的一般农业资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马尔萨斯关于地租的计算用现在的概念来表达,即为:
地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所使用的资本×-般农业资本利润率
(七)约翰,冯.杜能
约翰·冯.杜能(Johann Heinrich von Thtinen,1783-1850)的地租理论与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并称古典地租理论之双壁,杜能被誉为研究空间经济的鼻祖。他在假设土地肥力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研究了距离城市不同位置的地租问题。这种研究是以地租的计算为基础的,因此地租的计算问题在他那里显得较为具体。
关于地租的概念,杜能区分了“田庄的收入”和“土地的收益”,或“田庄租金”和地租,也就是区别了土地的租金和地租。从这个区别中他论述了地租的计算问题:“田庄的收入与土地的收益不同,我们必须仔细加以区别。田庄上总有房屋建筑、垣篱、树木等等有价值的东西,这些东西可与土地分开对待。这就是说,田庄提供的收入并不完全来自土地,部分是投资于上述有价值的东西所生的利息。在田庄收入项下,扣除房屋、树木、垣篱等一切可与土地分开的东西的价值所生的利息,剩余之数属于土地本身,我称它为地租。”接着,他指出斯密关于地租计算的不正确之处:“亚当.斯密认为-他在这方面的观点至新近已为大多数政治经济学家所信奉-,从田地产品中,或者说从这些产品的货币总值中,减去租地者支付工人的工资和经营费用以及投资的一般利润之后,剩余之数即为‘地租’。由此,以及从亚当·斯密关于‘地租’的用词中可见,斯密把田庄主从出租的田庄中所得的收入称之为‘地租’”
根据杜能的论述,其地租计算用现在的概念来表达,即为:
地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平均利润-资本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