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蒂隆关于地租的计算用现在的概念来表达,即为:
地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经营利润
(三)亚当·斯密
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1790)是古典经济学最著名的代表、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者,于1776年出版了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他在该书中比其前人更加明确地论述了地租的计算及其决定机制。他说:“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状所支给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都设法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份额,仅足补偿他用以提供种子、支付工资、购置和维持耕畜与其他农具的农业资本,并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数额,显然是租地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下所愿意接受的最小份额,而地主决不会多留给他。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的那一部分,要是多于这一数额,换言之,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那一部分的价格,要是多于这一数额的价格,地主自然要设法把超过额留为已有,作为地租。因此,地租显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额。诚然,有时由于存心宽大,更经常是由于无知,地主接受比这一数额略低的地租;同样,有时也由于无知(但比较少见),租地人缴纳比这一数额略高的地租,即甘愿承受比当地农业资本普通利润略低的利润。但这一数额,仍可视为土地的自然地租,而所谓自然地租,当然是大部分出租土地应得的地租。
斯密关于地租的计算用现在的概念来表达,即为:
地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普通利润(平均利润)
斯密没有使用级差地租的字眼,但具有级差地租的思想,他说:“不问土地的生产物如何,其地租随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而不相同;不问其肥沃程度如何,其地租又随土地位置的不同而不相同。都市驸近的土地,比僻远地带同样肥沃的土地,能提供更多的地租。耕作后者,所费劳动量,与耕作前者所费劳动量虽相同,但偏远地方产物运到市场,必需较大劳动量。因此,这偏远地方,必须维持较大数量的劳动,而农业家利润及地主地租所出自的剩余部分,势必减少。”
斯密还批驳了“土地的地租,不外是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这一说法:“无疑地,有些时候,情况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但不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这样。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而所谓改良费用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这原有地租的附加额。而且改良土地,未必都由地主出资本,有时是由租地人出资本。不过,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要求增加地租,好像改良是由他出资本搞的。”他同时明确指出了“地租成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方式是和工资与利润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
斯密把地租的研究从农地扩充到非农地,认为非农地所生的产值必须高于原先种植的作物所生的地租,才有转用的可能。他还将房租区分为建筑物租和地皮租两个部分。“建筑物租,是建筑房屋所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使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立于同一水准,这种建筑物租,就须第一足够支给建筑业者一种利息,相当于他把资本对确实抵押品贷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够他不断修理房屋,换句话说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内能收回其建筑房屋所费的资本。因此,各地的建筑物租,或建筑资本的普通利润,就常受货币的普通利息的支配。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四的地方,建筑物的租金,如除去地皮租后,尚能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点五的收入,那建筑主的利润,就算是足够了。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五的地方,就也许要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点五的建筑主利润,才算是足够的。利润既与利息成比例,如果建筑业的利润,在任何时候超过上述比率过多,则其他行业上的资本,将会有很多移用到建筑业上来,直至这方面的利润,降到它正当的水平为止。反之,如果建筑业的利润,在任何时候低于该比率过多,则这方面的资本立即会移用到其他行业上,直至建筑业利润,再抬高到原来的水平为止。全部房租中,凡超过提供合理利润的部分,自然归作地皮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