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市场法中可比实例B、C设施设备因素修正与实际描述不符。 (11)估价对象一层层高4.5m,未进行相应修正处理。 (12)技术报告中市场法缺少计算公式(或市场法求取比准价格缺少计算过程)。 (13)1、2层平均租金确定65元/(月/㎡)过于简单(应用调查实例确定租金;应说明1、2层是否是组合商铺)。 (14)租金收入中未考虑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 (15)10%空置率和租金损失率5%应说明确定理由。 (16)有效毛收入计算应为190086万元×(1-10%-5%)=161573元(两率不是连乘是连加)。 (17)营业税及附加为租金收入的5.85%不准确。 (18)运营费用中缺少土地使用税。 (19)出租房屋管理费和租赁费用,按经验数据取值不妥。 (20)保险费的计算基础错误,应为建筑物现值(计算保险费时,取建筑物重置价为2000元/㎡错,应减去折旧)。 (21)收益法公式的选用没有理由。 (22)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7.5年。 (23)收益法中采用建筑物耐用年限是错误的,应按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 (24)可比实例缺少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