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六、考试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须使用2B铅笔和橡皮,由考生自备。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以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七、缴费标准和办法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122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90号)规定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报名人员应缴纳下列费用:
(一)报名费:报名费每人次10元,由省建设厅收取。
(二)省考务费:报考二科(含二科)以下,每人每科40元,三科(含三科)以上的,每人每科35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收取。
(三)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由省建设厅代收。
八、其他要求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参加考试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个人资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该执业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不实,将追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精神,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手机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联系方式
在资格审查和考务工作方面如有问题请分别与省建设厅政务大厅和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省建设厅政务大厅
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
联系人:谷秀平雷霞
电话:0351—3581377
省人事考试中心
地址:太原市亲贤北街368号水工大厦5层
考务部,联系人:窦朝晔 电话:0351—8780385
技术部,联系人:阎峰电 话:0351—8780519
附件:200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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