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08年10月16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于2008年10月24日前,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所有考生的答题卡、答题纸和考场记录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所有考生的答题卡和考场记录单,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贾亦岚、吴明,联系电话:010-88083151-108、115)。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五)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1.各地在考试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并于2008年10月16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010-88083156.
(七)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
1.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略)
2.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略)
3.数据库格式及说明(略)
4.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略)
5.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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