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保护各级政府确定的 "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古迹的修缮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
(2)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
(3)还要注意保存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完整的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2、保护好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3、历史文化名称都要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按照规划严加管理、妥善保护。
(八)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风景名胜区要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把保护放在首位。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把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好。其中前提是规划,核心是保护,关键是管理。因此:
1、要认真编制风景名胜保护规划,根据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的限度及旅游发展的容量,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则应当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
2、加强管理,认真实施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活动,要严格控制。
(九)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城市的风貌和形象,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每个城市都应根据自身地域、民族、历史、文化特点,塑造有特色的城市形象。城市形象塑造要通过城市设计的手段来实现。
(十)增强城市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城市防灾是保证城市安全,实现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包括:防火,防洪,防爆,防震等。因此要加强消防编制,一定要按规划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如:对于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储等设施,一定要慎重选址,要与其他建筑留出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科学安排各种防汛、防洪设施,不能随意填平水面;位于地震多发地区的城市,要在规划中留出必要的避难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