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叉口 1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2 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T字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 7.4.2的规定采用。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千辆/h) 表7.4.2 相交道路等级 交 叉 口 形 式 T 字 形 十 字 形 无信号灯管理 有信号灯管理 无信号灯管理 有信号灯管理 主干路与主干路 -- 3.3--3.7 -- 4.4--5.0 主干路与次干路 -- 2.8--3.3 -- 3.5--4.4 次干路与次干路 1.9--2.2 2.2--2.7 2.5--2.8 2.8--3.4 次干路与支路 1.5--1.7 1.7--2.2 1.7--2.0 2.0--2.6 支路与支路 0.8--10. -- 1.0--1.2 -- 注:1.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条数:主干路为3-4条,次干路为2~3条,支路为2条; 2.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4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2 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3 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4 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5 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其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 6 中、小城市的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环形交叉口。 7 平面环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交于环形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30m;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15m; 2 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直径小于60m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圆; 3 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造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4 环形交叉口进出口道路中间应设置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 8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环形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宜取30~50m,其规划通行能力宜按表7.4.8的规定采用。 环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 表7.4.8 机动车的通行能力(千辆/h) 2.6 2.3 2.0 1.6 1.2 0.8 0.4 同时通过的自行车数(千辆/h) 1 4 7 11 15 18 21 注:机动车换算成当量小|考试大|汽车数,非机动车换算成当量自行车数。换算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9 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环形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量超过1500辆/h当量小汽车数时,应改建交叉口。 1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宜符合表7.4.10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表7.4.10 城市人口(万人) 相交道路等级 T字形交叉口 十字形交叉口 环形交叉口 >200 50--200 <50 >200 50--200 <50 中心岛直径 (m) 环道宽度 (m)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主干路与主干路 0.60 0.50 0.45 0.80 0.65 0.60 -- -- -- 主干路与次干路 0.50 0.40 0.35 0.65 0.55 0.50 40--60 20--40 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