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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辅导资料:甘肃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条例

www.zige365.com 2010-4-20 14:32:0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暂缓登记的。

  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

  第二十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利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拒不登记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登记,并收回土地权利证书。

  (一)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内容失真的;

  (二)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

  (三)非法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 土地登记机关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投诉,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办理;因错登、重登等给土地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土地登记工作中,有玩忽职守。衔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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