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镇历史悠久,早在北魏孝文帝(公元471~499年)时即
始"设官将禁防者谓之镇"(《魏书·韩均传》),市镇、集镇直到宋代才真正开始。宋代高承所著《事物纪原》卷七《库务职局》:"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课者,则为镇,或以官监之。"而直到近代,镇才作为基层行政建制拥有相应的行政区域和基层行政组织。但从总体上看,1949年以前这类城镇数量不多,名称不一,建制比较混乱,中国还处在城市化的初期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建制镇发展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调整时期(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首要任务是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较多的山东、安徽等东部地区撤销了一批小城市。据不完全统计,到1957年底有24个小城市撤销降格为镇,它们是安徽省的阜城、毫城、三河、当涂、大通、宣城、界首、宿城等,以及山东省的石岛、羊口、龙口等。1953年在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一些以粮食经营为主的专业镇(如苏南地区吴江县和无锡县的一些米市镇)开始衰落。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镇作为中国县辖基层政权建制被确定下来。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经过多次变更和整顿,其时全国有镇5400个,其中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镇有920个,2000--5000人的有2302个,5000~113000人的有1373个,10000~50000人的有784个,人口在50000以上的有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和标准》,建制镇被规定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1956年国家又对城镇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行业公私合营,取消个体商贩和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者分别进入到集体合作商店的手[业合作社。农村商品流通完全通过国营、集体和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单一的流通渠道,从而限制了一些镇的发展。这一时期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些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已有的建制镇进行审查、调整,至1958年全国建制镇数量被调整为3621个。
(二)衰落时期(1958~1978年)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公社问题的决议》,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一些建制镇被撤消而成立人民公社,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镇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回落。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改变,冲破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计划供销、产品计划经济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城市工业中心、经济中心和商业中心功能,从而导致了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建制镇的停滞和衰落。尤其在合作化、公社化以后,除公社驻地(集镇)有所发展外,其余小城镇均处于萎缩、衰落之中。如无锡县原有建制镇48个,1958年后全部撤销,使建制镇数锐减。三年自然灾害期间(1960~1962年),农业生产(主要粮食生产)大面积歉收,导致全国范围内口粮短缺,尤其是1958年"大跃进"安排城市人口就业和吸收大量农业劳动力进城而带来工农业发展比例失调,城镇人口增长过快,致使城镇居民粮油副食供应异常紧张。其后,国家不得不采取压缩城镇人口、减少建制镇数量的措施来缓解这一矛盾。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发出《关于调整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通过提高镇设置标准,规定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对不符合镇标准的建制镇一律撤销,划归人民公社领导。 1965年国家鼓励发展"五小工业",促进了县城和一些人民公社驻地集镇的发展。镇上的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都有一定发展,各类公共建筑如卫生院、中小学校、邮电所、供销社、农机站、运输公司等相继在镇上兴建,使街容镇貌有一定改观,但大部分小城镇由于商品流通不畅而处于衰落之中。"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1966~1976年),一方面,以阶级斗争为纲,盲目地下放一批拥有城镇户口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到农村接受思想改造;另一方面,为适应"反修"、"防修"的需要,让一批干部和知识青年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到农村地区锻炼成长。此外,国家从"备战"、"备荒"的角度出发,大搞"三线"建没,促进了内陆地区工业小城镇的形成和发展。由于上述诸多政策的作用,"文革"十年间中国建制镇衰落的趋势有增无减。据资料统计,到1978年政社分开恢复乡制之前,全国仅有镇2687个,建制镇发展处于低谷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