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审核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工程设计图纸文件等。 1.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总平面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权届证明文件等,填写建设工程申请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首先要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报送的资料、图纸、表格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 2.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主要是指城镇中的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重要地块地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另外一些可能涉及周边单位或者公众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成片开发建设地段,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可由建设单位编制,然后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于是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成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环节。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比如房地产商对居住区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据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等技术标准,对该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的内容是: (1)居住区规划设计基本原则。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发展的原则,符合该地区的气候条件、民族传统习俗和地方特点,符合居民的生活居住活动规律。同时,应当充分利用规划土地内的地形地貌地物、植被、水系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绿化等要求,并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生活提供方便条件,体现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 (2)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审核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主要是审核其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包括居住区用地以及其中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的面积,所占比例(%)和人均用地面积等指标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关键是审核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分别与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控制数。由于城镇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因此,该用地平衡指标有一个合理幅度,供审核时掌握选用。 (3)居住区规划布局。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当综合考虑路网结构、住宅布局、公建配套、建筑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审核规划布局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中心,能够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三是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于安全防卫;四是构思新颖,能够体现地方特色和居住区个性。 (4)居住区空间环境。居住区的空间环境,应当综合考虑居住区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的有机联系,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当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水面、绿地和建筑小^l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丰富并美化居住区环境。 (5)住宅,公建,道路、绿地。居住区规划设计,主要对住宅、公建、道路、绿地等进行合理布局和安排:,因此,还应当依据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公共绿地等的规划设计要求分别进行审核,包括容积率、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间距、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和服务半径、绿地率、道路等级、线型、路幅、出人口、停车泊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