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今后深圳的城中村改造,就应该走市场化道路。开发商或其他企业愿意出钱改造的,由他们与村民谈判协商。没有被这些商业机构进入的地方,就应该顺其自然,让这些城中村存在下去。
违法建筑中缺乏“安全”定义
有人说,城中村有大量违法建筑,所以要改造。
在全国范围内,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
再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上述相关条文,没有一条提及“安全”两个字。 而如果从人道的角度考虑,安全才是“违法建筑”诸要素中最需要提及的。正因为此,防止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的楼房投入使用,也才应该是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首要关注点。
城中村为深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住房(本来这应该是政府出钱兴建的),我们应该对城中村,对不侵犯公共利益的小产权房心怀感激。因此,深圳应以深广的历史情怀智慧地处理城中村和小产权房问题。城中村并不是非要改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