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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辅导:城市供热规划管理

www.zige365.com 2009-11-20 10:29:0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发布《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电业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电力局:
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城市供热)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较快。目前,全国已有172个城市建设了供热设施,“三北”地区(东北、华北、西北)供热普及率在19%以上,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区也相继建设了城市供热设施。实践证明:制定科学的供热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是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为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我们编制了《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现随文印发,并就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个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其内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对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协调。
三、为了提高城市供热规划质量,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和级别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或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乙级资质的规划或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要组织进行相当级别的从事供热专业工作的专家论证。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五名以上(含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和供热专家参加论证,其中供热方面专面家不得少于三名。规划供热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家参加论证。
五、强化城市供热规划的审批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于没有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或者城市供热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城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建议书和企业新建、扩建热电项目的技术改造。国家各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不得贷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也不得享受有关节能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或贴息补助。有关燃料部门不得供给燃料煤等。
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当地计划、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参与供热规划编制工作。
八、调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供热规划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中出现热源和热网主干线等有较大变化时,供热规划应相应调整。由于热负荷变化较快,城市供热规划五年左右进行一次调整。
九、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
附件:1、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2、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
建设部 国家计委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附件:1
《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国家对能源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治理环境污染,保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质量,发展城市供热,制定本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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