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并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把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融为一体。城乡规划具体分为五类,即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域)、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还有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依法组织和编制好法定规划并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报批各类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科学组织编制法定规划,同时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城乡发展的客观规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切实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做好五个突出:考试用书
一是要突出做好城乡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是一种综合性的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样也是一种综合性规划。这三者分别侧重于不同的功能,但都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规划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从宏观管理层面上讲,在有关发展目标、生产力布局、产业发展方向、人口、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上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密切,并且是相互相成的。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宏观规划的目标上,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则重点上,又有所差别。虽然三个规划在编制内容上各有侧重,编制单位、规划年限及审批要求都不相同,但三个规划只有相互协调衔接,才能够切实保证城乡发展建设的科学合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还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突出各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为了加强上下规划的衔接,确保城乡建设发展能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谐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能以此作为依据,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具有法定的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下位规划不得擅自违背和变更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而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实效性和严肃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的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各类用地的具体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地块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内容。
三是突出“四线”控制制度。“四线”控制制度是落实指标体系和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具体措施。在传统的红线(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之后,建立蓝线(自然湖泊水域规划控制范围),绿线(城市各类绿地控制范围),紫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黄线(交通设施用地控制线)制度,以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四是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是对城市近期发展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基本法定依据。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是保障城市发展科学有序,保障城市规划严肃性的重要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是国有土地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行政许可的直接依据,严格依法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全面有效实施和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与土地开发科学有序进行,维护公众切身利益,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