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答案: 标准答案: (1)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不应由甲而是由乙来主持。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对增加注册资本应经过特别决议,即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光中公司的该项决议不符合此规定,所以不合法。 (4)光中公司应承担海南分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海南分公司是光中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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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答案: 标准答案: (1)甲、丙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因为3人所申请的发明创造是特种保健饮料,是对于某种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不过由于这是职务发明,所以这时的申请权应该属于法人,因此乙是不可以申请的。 (2)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甲方。因为,乙某是甲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而不是属于乙某。另外,法国公民丙某,虽然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是,丙某向我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是2007年10月,而丙某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6月,已经超过了12个月,其优先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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