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答案: 标准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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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答案: 标准答案: (1)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2)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必须不少于出资额的15%。另外,双方约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双方第一期出资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董事的产生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办理协商确定。 (4)合营协议约定韩方先行回收投资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才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不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的。 (5)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通过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该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该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决议仅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2/3通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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