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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题_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www.zige365.com 2011-2-17 13:11:0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1.概念。土地所有权,是指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土地所有权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因此,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用地,如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等。(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交由用地者行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七地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绢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它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用权)、出租权、转让权和抵押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使用权可以被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耕地保护制度

(一)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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