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4)光中公司是否应承担海南分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4.2006年,甲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甲乙双方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争议,便于2007年8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丙某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向我国专利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丙已经于2006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我国和法国同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问题:
(1)甲、乙、丙三方是否应对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
(2)假设本案例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何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