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募集设立的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由于募集设立影响较大,《公司法》对募集设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而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处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①依《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募集。”而该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仅认购2400股,少于股份总数8000股的35%,只占30%,因此,如要创立该公司,则须增加出资,增加认股。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的,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这一点不合法。 (2)如果我是一名认股人,我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而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认股人有权要求该企业返还他们所认缴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