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examda.com (4)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陈对债务也有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因此,若张和刘将债务以个人财产全部偿还,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因此,债权人可以只向张追还债务,也可以向所有的合伙人追偿债务。 (6)张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对债务不具有偿还责任。若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经营过程中,赵、李、陈可以查阅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文件。他们可以行使的职权为: ①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②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 ③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