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立。因为《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本案中甲乙公司还依照《合同法》第69条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3)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一个月后,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未提供适当担保,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不能。根据《担保法》第82条之规定,留置权存在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本案中,11月5日,甲公司已将机床提走,丙公司已丧失对该机床的占有,所以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案例3]
1999年9月18日,某市甲公司因需购买一台外国进口的网络设备而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请借款120万美元,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为购买进口网络设备,借款日期为1999年9月28日,4个月后还本付息。合同生效后,借款方甲公司积极与国外某公司联系购买事宜,但由于国际市场上该种产品十分畅销,导致甲公司一直未能找到货源。此时,甲公司发现社会上电子产品十分热销,即决定将购买网络设备的款项改为从国外购进一批电子宠物。
当甲公司于同年11月16日使用该批贷款支付电子宠物货款时,发现贷款方将120万美元贷款中的40万美元借给了另外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只得先以80万美元贷款加上本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支付货款,随后于11月18日书面通知贷款方,要求其如约履行合同,交付40万美元贷款,但一直未获兑现。不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由于多家公司经销电子宠物,再加上报纸上登载电子宠物的各种不利之处,导致电子宠物由畅销转为滞销,积压了资金,借款合同到期时,无力归还贷款。
问题:
(1)贷款方银行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请说明依据。
(2)借款方甲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请说明依据。
[案例3答案]
(1)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贷款数额为120万美元,借款日期是1999年9月28日,这充分说明了120万美元的借款的使用权从1999年9月28日起就由贷款方转给了借款方甲公司,贷款利息也是从这一天起算。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借款方到期不使用借款,贷款方可不如数提供借款。所以,贷款方未经借款方同意,将本属于甲公司的40万美元贷款又借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中规定:“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也未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贷款方应赔偿甲公司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规定,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借款方如果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照变更合同的程序办理,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实施,未经贷款方同意,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属违约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未经贷款方同意即将购网络设备款用来购买了电子宠物,改变了借款的用途,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的借款期限为4个月,甲公司应当在2000年1月28日归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人甲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时不能归还贷款,合同中又未约定违约金,故应由甲公司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