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该破产程序中有哪些错误?
[案例2答案] (1)人民法院应于11月16日前立案,而不应于11月19日才立案。《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11月29日前发布公告,而不是12月5日。《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3)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须由债权人会议中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方可通过,而不是本案中的半数以上。 (4)清算组应于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本案中清算组在该厂被宣告破产22日后方成立。《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5)破产财产的分配,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本案中,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不应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6)破产财产中,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优于其他破产债权先受偿,而不是同一顺序按比例受偿。《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