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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精选模拟题(12)

www.zige365.com 2009-12-10 11:30:3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三)综合题

[案例1]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己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1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2]
某机械厂是大型国有企业,因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巨额亏损。1998年11月9日,该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册。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于11月19日立案。12月5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厂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在此期间,该厂的主管部门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对该厂进行整顿,债权人会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其中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同意该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厂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1999年8月3日,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对该厂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1999年8月25日成立清算组,接管该厂。
清算组经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了该厂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厂所欠的税款和破产债权,清算组决定按比例分配。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清算组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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