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及核心内容:根据中评协《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的规定.2014年2月24日—2014年3月17日为各机构上报年检材料和集中审查时间,过时不再受理。集中审查时间安排见附件一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评协《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的规定,我会将组织开展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2013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注册,并在我会管理的评估机构中执业的评估师及代管人员。我会所属机构在外省市所设分支机构的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是否年龄在2013年12月31日超过70周岁;
(五)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六)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七)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八)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九)中评协及省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撤销执业注册,并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由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4.年龄在2013年12月31日时已超过70周岁(1943年12月31日前出生);
5.受到刑事处罚而导致会员资格撤销;
6.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7.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8.自愿申请撤销注册;
9.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可由本人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原所在评估机构(指已办理转出手续),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
2.由协会代管的。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2014年2月23日前,各机构及评估师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由评估师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机构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二)2014年2月24日—2014年3月17日为各机构上报年检材料和集中审查时间,过时不再受理。集中审查时间安排见附件一。
(三)年检期间我会将对部分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抽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工资薪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其他证明专职执业的情况。
(四)对通过年检的评估师,我会在其执业证书或相关材料上加盖年检章,年检结束后将在省协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对暂缓通过年检的评估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六)年检结束后我会将对通过年检的评估师进行公告,同时将年检情况以及暂缓通过年检及未通过年检的评估师的信息上报中评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注册或吊销证书手续,并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七)对于检查中发现机构和评估师存在的问题,我会将发出提示函,要求进行整改。
若发现机构、评估师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自律惩戒处理或撤销注册(资格)。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机构一份,附表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每人一份,附表2);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
(四)由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最新的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专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明细单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没有原件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