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与D公司
此项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的商品销售业务。因为甲公司系D公司的母公司,所以甲公司与D公司是关联方。此项甲公司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20%,且实际交易价格(1000万元)超过所销售商品帐面价值的120%(750×120%=900万元),甲公司应将商品帐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2002年甲公司与D公司发生的交易对甲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750×120%-750=150(万元)
(3)甲公司与E公司
此项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的商品销售业务。虽然甲公司将持有E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G公司,但在交易发生时,甲公司与E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方关系。甲公司与E公司发生的交易对甲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16800(应确认的收入)-14000(应确认的费用)=2800(万元)。
(4)甲公司与H公司
此项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的商品销售业务。因为甲公司董事长的儿子是H公司的总经理,所以甲公司与H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甲公司与H公司发生的交易对甲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15600(7.8×2000应确认的收入)-13000(6.5×2000应确认的费用)=2600(万元);
(5)甲公司与M公司
此项属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的其他销售。因为M公司系N公司的合营企业,N公司系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以甲公司与M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净资产,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负债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收入。此项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负债帐面价值=20000-[(10000-2000)+(8000-3000-1000)-800]=8800(万元),应确认资本公积。甲公司与M公司发生的交易对甲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为0.
(6)甲公司与W公司
此项甲公司与W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甲公司的收入不应确认,根据配比原则,相关的成本也不应确认,要到试运转2个月后W公司付款时才能确认相关收入。2002年甲公司与W公司发生的交易对甲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