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问:
(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答案要点:(1)租赁合同无效。(3分)
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分)
(2)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3分)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孙秀英,对于因该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4分)
【解析点评】本体考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难度适中。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宣告失踪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在讲义中,曾提醒学员要掌握两项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一是宣告失踪的条件(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和依法宣告);二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即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财产义务等。对此要注意这项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区别,就是说宣告失踪只是引起财产的代管关系,而宣告死亡才会引起相应的财产继承和身份关系的解除等。2009年没有出题。 6、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A、应继续履行B、自动解除C、应中止履行D、经新厂长同意方可履行
【答案】A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应当履行。在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重要而又有较大难度的问题,是重点也是难点,要深入理解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认真学习和掌握每一个概念。2009年的试卷中没有出什么高分值的题,但是今年出了,说明它的重要性。相关内容,保过班讲义(1)P128
7、甲被乙打伤,甲请求乙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6个月B、1年C、2年D、4年
【答案】B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了四种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特殊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样的问题应该很简单,但是要特殊记忆。相关题目:保过讲义(1)P16页例题。2009年也考过类似的问题。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D
【名师解析】此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涉外的诉讼时效是4年。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8、下列选项中,发生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是()
A、甲从河里钓得鱼虾B、甲从乙处购得汽车C、甲继承父亲的遗产D、甲接受乙赠与的图书
【答案】A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人最初的、不依靠他人的所有权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权。主要有六种方式: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善意取得、添附和生产。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