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放测绘资质证书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地球仪图片和数字、多媒体、网络等电子地图;报纸、期刊、图书、宣传画、光盘等出版物上附的地图插图;影视、广告、标牌、橱窗、壁画、宣传背景、票证以及文化用品、玩具、工艺品、纪念品等上展示和使用的各种地图图形。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2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