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即个人必须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2)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二、税务师事务所
主要说明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经营、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