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及核心内容: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预习班讲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为了让考生尽早把心收回来,课前预习,独立思考完成作业;提高备考效果,希望大家去实践。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其他规费,扣除项目和标准由省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8)汇兑损益。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必要费用,从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11)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据实扣除。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应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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