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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培训内部资料之《安全生产法》讲义(11)

www.zige365.com 2011-12-12 16:23:3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顿;

  2)也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4)违反发包、转包、出租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单处或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可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交叉作业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违法安全生产合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宣布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如果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处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

  5.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应该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转包、出租等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陪付外,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还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该项责任,或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教材未列入此内容)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81条、83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5 条设立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4条、85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6条设立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8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6条设立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和139条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4条设立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修整案(6)》第139条设立的不报、谎报事故罪。

  7.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92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修整案(6)》第139条设立的不报、谎报事故罪。和397条设立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7.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397条设立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8、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9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229条设立的提供虚假证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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