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熟悉)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不依法履行审批的监督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有下列3种失职、渎职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应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多选)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开除等行政责任
3)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处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按以下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罚款数目视情节轻重和不同责任人而不同);
3)对违法的中介机构撤消其相应的资格。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顿;
(2)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顿;
(2)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或者处以2~20万元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选题)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顿;
(2)也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按规定处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对事故后不报、瞒报、虚报、擅离职守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2)对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4.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9种违法(P67的7~15条)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9项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可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3)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