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讲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2.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违反《民爆条例》的法律责任
1.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 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违法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