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考试大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