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做出了7个方面的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的营业执照。参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