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
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