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安全生产法
一、掌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五、掌握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六、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七、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八、掌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九、了解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的职责;
十、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十一、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掌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
1、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2、《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