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自此文件发布之后,大量战斗在一线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心里燃起了希望和曙光,憧憬并勾画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未来。目前,通过200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和2004年首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已有11044人。2005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也将于9月10和11日进行。可以预见,在今后几年的时间里,将有数万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如何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如何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以及如何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现有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本文仅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聘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上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分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受聘于以下岗位。 (1)直接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在作业现场,为生产一线的职工提供保障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工作条件。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因此,大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直接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在所聘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工程技术岗位工作。 (2)受聘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目前,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咨询等五类机构。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因此,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受聘于上述五类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相应的工作。 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加强企业、特别是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些中、小企业指的是《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中所提到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受聘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服务(安全咨询),从而解决这些企业安全工作无人管和不会管的局面。 (3)受聘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近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科技兴安”战略,即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除了加大安全改造投入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外,还要通过实施“人才兴安”战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素质。因此,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受聘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或教学等工作。 (4)受聘于政府部门 目前,部分省市成立了安全监察大队或安全执法大队,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安全监察或安全执法。因此,有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还可能受聘于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察或安全执法。 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公务员可通过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不能注册,即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此执业资格证书长期有效,在脱离国家机关公务员岗位后,在提供满足注册所需的继续教育证明后,便可注册,并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