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 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 不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发证机关对于承担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后该企业发生了事故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点考核。 四、总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总局备案。 五、发证机关应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安全评价业绩: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5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个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新批准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新登记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 (九)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七、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发证机关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八、考核应建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九、参与考核的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的宴请及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参与被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赌博。 十、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消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