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保障被评价项目的安全运行,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安全评价涉及的现行主要法规、标准见附录1,这些法规、标准等可随法规、标准条文的修改或新法规、标准的出台而变动。
1 法律、法规
1)安全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安全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6种。
(1)宪法。宪法的许多条文直接涉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问题,这些规定既是安全法规制定的最高法律依据,又是安全法律、法规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3)行政法规。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女职工保护规定》等。
(4)部门规章。它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安全规章,是安全法规各种形式中数量最多的。例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安全评价通则》及各类安全评价导则,(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地方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其首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文件。
(6)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目前共22个)。
2)安全评价目前所依据的主要法规
这些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设立了劳动安全专章,对以下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涉及安全评价的规定有: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贮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规的处罚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该法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矿山事故处理、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通则》。该通则规定了系统、工程的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评价工作程序、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及要求、评价方法的选择原则、评价报告书的格式等,是具体进行评价工作的操作依据。
2 标 准
1)标准分类
安全评价相关标准可按来源、法律效力、对象特征等分类。
(1)按标准来源可分为4类:①由国家主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例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②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业标准,例如原冶金部的《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计卫生设计规定》等;③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例如《不同行业同类工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91]鲁劳安字第582 号);④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