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级、Ⅲ级工作宜有不少于两个钻孔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等于500m/s处。若土层厚度超过100m可终孔于满足场地地震反应分析所需要的深度处;
——Ⅱ级工作场地钻孔布置应能控制土层结构和场地内不同工程地质单元。
8.1.5 对可能产生地震地质灾害场地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可能发生饱和土液化的场地,调查地下水位、标准贯入锤击数、粘粒含量。Ⅰ级工作要符合GB50267规定;
——在可能产生软土震陷的场地,调查软土层厚度分布及历史地震造成的软土层变形特点,并进行分析;
——在有可能产生崩塌、滑坡与地裂缝的场地,调查和收集地形坡度、岩石风化程度、古崩塌、古滑坡、古河道等资料;
——对可能遭受海啸与湖涌影响的场地,收集历史海啸与湖涌对场地及附近地区的影响资料;
——对地震作用下可能产生断层活动的场地,搜集断层分布、产状、断层带宽度、位错量及覆盖层厚度等影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