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区域地震构造
6.3.1 根据实地调查和已有的资料编制地震构造图,图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纪以来活动的断层及其性质和运动特征;
——第四纪以来活动的盆地及其性质;
——现代构造应力场方向;
——破坏性地震的震中。
6.3.2 对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结果有较大影响的断层,在资料不充分时,应重点补充下列内容:
——查明断层最新活动时代、性质、和运动特征;
——进行断层活动性分段;
——分析重点地段的古地震强度和活动期次。
6.3.3 Ⅰ级工作,应建立区域地球动力学模型。
6.3.4 宜收集已有资料,编制下列基础图件;
——区域大地构造单元划分图,必要时编制新构造图;
——布格重力异常图,必要时进行延拓或均衡重力异常计算,编制相应图件;
——航磁异常图,必要时进行延拓和居里面计算,编制相应图件;
——地壳结构图。
6.4 地震区和地震带划分
6.4.1 应依据下列因素划分地震区
——地球物理场和地壳结构的区域性差异;
——大地构造和构造发展史的区域性差异;
——地震活动的区域性差异。
6.4.2 应依据下列因素划分地震带
——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的成带性;
——地震与活动构造带的一致性。
6.5 区域地震构造综合分析
6.5.1 应根据本章6.1—6.4各节规定工作的结果,对区域不同震级的地震构造进行综合分析,其震级可取为6级、7级、8级。
7、近场及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
7.1 研究范围和图件比例尺
7.1.1 场可取为工程场地及其外延25Km的地区,Ⅰ级、Ⅱ级和Ⅲ级工作必须在此范围内进行实地调查。
7.1.2 场区可取为工和场地及其外延5Km的地区,Ⅰ级工作必须在此范围内进行能动断层调查和鉴定。
7.1.3 近场地震构造图和震中分布图比例尺宜采用1:20万,Ⅰ级工作必须采用1:10万。
7.1.4 说明活动构造细节的图件,可根据研究对象选定比例尺,探槽剖面图宜采用1:10至1:50;地质和地貌平面图和剖面图宜采用1:100至1:1000。
7.2 近场地震活动性
7.2.1 破坏性地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近场所有已知破坏性地震,重新确认其震中位置和强度;
——凡证据不充分或有怀疑的破坏性地震,在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调查后,确认震中位置和强度。
7.2.2 震级小于地震活动与活动构造关系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编制震中分布图,分析其与活动构造的关系;
——Ⅰ级工作,对地震事件重新定位。
7.2.3 应利用近场震源机制资料,包括小地震综合断层面解资料,进行局部构造应力场分析和分区。
7.3 近场和场区的活动构造
7.3.1 应对主要断层进行详细的断层活动性鉴定,包括活动时代、性质、运动特性、分段等。
7.3.2 应采集测年样品,进行断层活动时代判定,在覆盖区应配合相应的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探方法,探明断层位置。
7.3.3 宜收集地壳形变和考古资料,分析现代构造活动特点。
7.3.4 Ⅰ级工作应进行第四纪地质和地貌调查,并应提出第四纪地质构造的剖面图和平面图,说明第四纪构造活动特点。
7.3.5 Ⅰ级工作必须在场区1:2.5万地质图的基础上进行能动断层鉴定。
7.4 近场及场区地震构造综合评价
7.4.1 应编制近场地震构造图。
7.4.2 应对近场及场区地震构造作出综合评价。
8、场地工程地震条件
8.1 场地勘察
8.1.1 场地范围可取工程建设规划的范围。
8.1.2 勘察内容应包括现场调集,收集、整理和分析工厂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资料。
8.1.3 应编制钻孔分布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分区图。
8.1.4 钻探符合下列规定:
——Ⅰ级工作钻探深度必须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等于700m/s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