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第二十三条 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章 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