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六条 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予继续注册:
(一)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的;
(二)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三)在申请继续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继续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继续注册每年集中办理,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