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履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注册却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当地初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业绩认定标准
一、业绩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业绩数量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个:l.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2.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4.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5.项目后评价报告不少于5项。
三、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业绩文本封面和署名页,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