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州2011年第一季度建安、市政、仿古建筑及
园林、房屋修缮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博州建发〔2011〕19号
各县(市、口岸)建设局,州直(农五师)各有关单位,各中介及施工企业:
现将《博州2011年第一季度建安、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博州2011年第一季度建安、市政、仿古建筑及
园林、房屋修缮工程结算办法
按照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1年1、2、3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11〕04号、〔2011〕06号、〔2011〕0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州2011年第一季度各类工程结算工作,我局造价管理站根据博乐地区建材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制定了博州2011年第一季度建安、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结算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额内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及定额外签证用工单价调整
1、市政工程:执行2001年乌鲁木齐地区市政估价表内人工工资单价后,再按以下调整,调整部分只计税金不参加取费。
安装工程和其他工程均调增0.79元/工日,调整范围包括:定额内工资、机上人员工资及管理人员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机上人员工资调整=定额内机械费×12%÷25.53元/工日×0.79元/工日
管理人员工资调整=定额内人工费÷24.96元/工日×管理人员比例系数×0.79元/工日
管理人员比例系数:一类工程18%,二类工程16%,三类工程12%
定额外签证用工单价19.26×(1+78%)×(1+3.3%)=35.41元/工日
2、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按博州计发〔2002〕9号文的规定执行。
3、房屋修缮工程按博州计发〔2002〕10号文的规定执行。
4、鉴于各类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涨幅较大原因,如投资方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可按双方协商的人工单价进行人工调差,差价部分只计税金,协商人工单价应报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关于定额内材料单价的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⑴ 建筑、装饰工程定额内主材按“附件”中所列差价执行,未列入“附件”的建筑及装饰工程主材,其价格可根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加取费只计税金;安装工程主材按“附件”中所列结算价计入定额内,未列入“附件”的主材可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发票价组成预算价后计入定额内。
⑵ 建安工程、装饰工程辅助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⑶ 如使用商品砼的工程,其商品砼价差可按甲乙双方约定的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如无约定的可按“附件”中的结算价进行调差),差价部分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
⑴ 定额内主材用的钢材、木材、水泥、红砖、镀锌管、焊管(即与建安工程相同的材料)等,按2011年第一季度博州建安工程结算办法中的材料结算价与2001年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单位估价预算价找差,其他主材可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发票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差价部分只计算税金。
⑵ 市政工程辅助材料价格均不予调整。
⑶ 若使用集中搅拌砼时,应扣除定额中重复部分(人、材、机),砼价格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其砼材料不再做二次分析。
⑷ 市政工程若使用商品砼,应按照《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新建总造字〔2003〕65号)执行,并根据本文“附件”中所列商品砼结算价与《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定额内商品砼预算价找差,差价部分只计税金。
⑸ 市政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可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号)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之间的量差计入工程直接费,参与取费;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