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起草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主持过与该技术内容有关的应用和科研活动或参与与技术内容相关标准的编制或审查工作。
3、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各个阶段的编制工作会议,缺席次数达到50%以上的取消编制资格。
标准编制过程中,如对编制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调整应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负责起草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和原则、主要章节内容、需进行的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进度计划、明确召集人、经费落实等。
第十四条 由省标准定额站或委托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标准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之前,编制组应向省标准定额站通报标准编制的准备情况、提报编制工作大纲等相关资料,经省标准定额站同意后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宣布编制组成立及其成员,明确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工作有关文件等;
3、讨论、修改并确定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中的各项内容;
4、商定其他有关事宜。
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主编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并印发至各编制单位。
第四章 编制阶段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阶段应由主编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实施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含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研究,对标准中的政策问题、重大技术问题或当有分歧的技术问题难以取得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组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需要就某些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应当制定测试项目的工作大纲,明确测试验证方法,必要时应当对测试验证的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编制工作大纲,并结合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等工作进行编写,其内容形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 182号)要求。标准条文与其条文说明应当同步编写。征求意见稿须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稿经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在"省标准造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定向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采用座谈会、定向走访或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送审阶段
第二十一条 送审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征求意见的收集与处理、试应用、完成送审稿和送审文件整理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组应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应意见说明具体依据和理由。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条款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确定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标准需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按标准的送审稿要求组织试应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
第二十五条 送审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专题研究论证报告、试应用报告等。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关键技术要求等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审查会上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送审文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确定标准审查方式。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