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201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根据 《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的文件精神,大连市201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开始进行。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人员范围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印章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2012年10月—12月 每月第二周(周六、日休息)
逾期未申报,后果自负。
三、申报材料内容:
延续注册材料分网上材料和文字材料两部分,在申报文字材料之前先将网上材料进行上报,凡未进行网上材料上报的,视为未申报延续注册材料,不予注册。
(一) 网上材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lncci.com),“造价工程师管理、查询系统”—“造价工程师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点击“上报”。
(二) 文字材料
根据《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第八条延续注册的文件要求,延续注册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延续注册的申请(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批表》(网上填报、打印);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四)本人近期免冠 2寸彩照 1张;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页);
(八)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九)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一个注册期);
(十)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一个注册期内完成 2个典型的工程造价业绩成果文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均 1式2份,按顺序分两套装订成册(纸张为A4格式)。
四、其他
1、办理地点: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415室(西岗区八一路131号)
2、咨询电话:0411-83620163
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