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报送资料齐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办理签收确认手续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备案细则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