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BJD25-35-2006) 修改补充及勘误 一、《计价规则》综合费用册(以下简称本册)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修改补充 1、本册第 9页“一、一般规定”原第4条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修改如下: “4、综合单价考虑的风险因素和费用, 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市场价格的变化规律,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在确定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时,分别进行计算。 (2)采用风险系数的形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风险费用=(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 润之和)×风险系数” 。 2、本册第 9页“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1)取消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下原第 1、2、3条。 (2)补充如下说明: 招标人未对拟分包项目提供具体工程数量和金额的, 投标人应根据《计价规则》的规定进行报价,并将拟分包项目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3、本册第 10页“三、措施项目费” (1)对组织性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表补充如下说明: 计算建筑装饰装修、 安装、 市政、 园林工程的组织性措施项目费时,按措施项目直接费的 10%作为取费基数计算管理费和利润。组织性措施项目费不计算风险。 (2)取消技术性措施项目费“2”中的第(1)、(2)条。 4、本册第 12页“四、其他项目费” 补充如下说明: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必须附“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并按规定填写后与招标文件同时发至投标人。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细表”中的材料数量、单价进入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管理费、利润按相应的预算价计取。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按我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误 1、本册第 9 页“一、一般规定”第 2 条(含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中项目名称)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 ,修改为“分部分项工程费” 。 2、本册第 9 页“一、一般规定”第 2 条(含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中项目名称)中的“措施项目清单费” ,修改为“措施项目费” 。 3、本册第 9 页“一、一般规定”第 2 条(含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中项目名称)中的“其他项目清单费” ,修改为“其他项目费” 。 4、本册第 11 页原组织性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中项目名称栏中的“措施项目费”应修改为“措施项目直接费” 。组织性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中计算方法栏中的“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费率” ,修改为“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 。取消原组织性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中的“风险”栏。 5、本册第 12 页原技术性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中项目名称栏中的“措施项目费” ,修改为“措施项目直接费” 。技术性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中计算方法栏中的“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费率” ,修改为“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 。 二、《计价规则》各册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 (一)补充说明 在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的填写规定中补充如下说明: 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Ⅰ)中安全施工栏中的金额按建设部建办(89)号文规定,应计算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等费用。 (二)勘误 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的填写规定原第 19 条中“其项目应按承包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或合同约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填写” , 修改为 “其工程数量按变更后的数量填写, 综合单价按承包人的中标价中的综合单价或合同约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填写” 。 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Ⅰ)(Ⅱ) 和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Ⅱ) 中“栏目名称”中的“工程内容” ,修改为“定额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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